廣州市民伍某磊通過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,并與業主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孰料,伍某磊在交付完定金、中介費以及按揭費后,黃某并未如約履行義務。伍某磊為此將黃某訴至法院。黃某辯稱涉案房屋系
2010年5月30日,伍某磊看中位于黃埔區石化路一套76平方米的二手房。當日,伍某磊便與業主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合同約定,房屋成交價57萬元,并對房款支付方式、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。次日,伍某磊向黃某付齊2萬元定金,并向中介支付4000元服務費以及向按揭公司支付5800元按揭費用。
2010年7月,黃某首次向按揭銀行申請提前還貸并獲得該行審批,但黃某卻遲遲未將銀行貸款賬號告知伍某磊及中介,致使伍某磊無法支付首期樓款。
后經中介多次催促,黃某提出要求伍某磊一次性支付全部首期樓款25萬元,否則不予配合辦理交易手續。2010年8月,伍某磊向黃某發出律師函,表明不同意黃某新提出的要求。2011年2月,黃某第二次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并再次獲得審批。后再因為黃某仍未辦理后續的提前還款手續,致使其第二次申請也失效。2011年7月初,黃某第三次向銀行提出申請并審批通過,黃某要求伍某磊將12萬元首期樓款存入其供款賬號中。半個多月后,伍某磊將12萬元存入黃某指定賬號。同年7月31日,黃某又將12萬元退回給伍某磊。
伍某磊認為自交付定金后,黃某拒不辦理提前還貸及涂銷抵押登記事宜,其違約行為嚴重影響購房進度,遂于2012年3月將黃某起訴至黃埔區法院,要求黃某返還定金2萬元及利息,并賠償5800元按揭費用、8000元居間服務費以及因房屋價格上漲的差價,要求黃某賠償2萬元租金損失。
庭審中,黃某稱與伍某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解除,因為涉案房屋是自己婚后購買,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當初出售房屋時未征得妻子同意,故合同無效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涉案房屋的《房地產權證》雖登記產權人為黃某一人,但該房產系黃某與妻子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所得,應為夫妻共有。經詢問,黃某妻子表示其與丈夫協商過賣房后換置新房的事情,黃某妻子同意由丈夫處分涉案房屋。法院不支持黃某合同無效的主張。
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購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需經過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房產。部分業主在簽約后不想繼續出售房屋或想單方面提高房價,便以簽訂合同時未經過共有人同意為由,要求確認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。黃埔區法院民庭法官段莉瓊提醒廣大業主,慎用“夫妻共同財產”作為違約原因,如果經法院審查后確認共有人知情,業主或要承擔虛假訴訟導致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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